根据征求意见稿,之所以针对承销组织能力设置扣分点,是因为,保证发行成功和吸引足够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是主承销商的基本职责。如果券商主承销的科创板项目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每个项目扣0.5分,不过因举报等非承销能力原因除外。证券公司主承销的所有科创板项目,公募基金等6类机构获配股份的比例,最高的前5%,分类评价加0.25分。市场化,是科创板的一大特征。
券商定价能力如何,则往往在公司股价波动中会得到检验。
针对券商承销组织能力,有一个扣分点,还有一个加分点。
实施方案规定了十分详细的加减分标准。对该阶段的价格与发行阶段相关价格进行对比,有助于判断定价合理性。主承销的项目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因举报等非承销能力原因除外,每个项目扣0.5分。
券商配售能力如何,则直接体现为能否吸引到长期投资者。两个实施方案目前已经结束书面征求意见,尚未正式发布。
与前面几个环节相比网信证券配资www.wfltj.com.cn,配售环节主要是“加分点”。意见稿认为网信证券配资www.wfltj.com.cn,从历史经验来看网信证券配资www.wfltj.com.cn,经过上市初期后,股票价格将逐渐回归到稳定区间,较为充分地反映市场对股票价值的理性判断。
科创板公司上市满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的价格作为评价数据(即“时点价格”)。
针对股价持续波动,如果发行定价高于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和QFII等6类机构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且所有时点价格相对于发行价的涨幅,剔除科创板同期同行业涨幅后,均为负值,两个情况同时存在,每个项目扣0.5分。
针对主承销商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将证券公司主承销的所有科创板项目,公募基金等6类机构的报价中位数,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价格预测区间中值相比较,平均偏离度最低的前5%,分类评价加0.25分,平均偏离度最高的前5%,分类评价扣0.25分。
不过,股价持续上涨时,券商也能得到“加分点”。
第一财经记者从券商获得的《证券公司科创板发行定价配售能力专项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显示,监管部门正在酝酿采取措施,督促证券公司提高相关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在科创板新股发行过程中合理定价和配售。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在合规指标之上,专项评价拟增加专业性指标,提高对券商各个环节的督促。
针对股价偏离度,如果证券公司主承销的所有科创板项目上市12个月内成交均价,与发行价的平均偏离度,最低的前5%,分类评价加0.25分,最高的5%,分类评价扣0.25分。在此情况下,监管层认为,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
更多的扣分点针对的是券商的定价能力。
上述加减分项目,是在合规性指标基础之上设置的专项评价指标。
引导券商能力提升
证券公司在科创板扮演着不同于以往的角色。每家证券公司所有主承销项目的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均值排名前5%的,则对证券公司加0.5分。
针对股价短期波动,凡出现首日破发20%以上的,每个项目扣0.25分。
多个“扣分点”
从目前征求意见内容来看,券商在科创板发行、定价、配售各个阶段,都面临针对性的量化约束。
科创板新股发行采取市场化方式定价,并进一步提高主承销商配售股票的自主性,强调各方主体相互制衡、充分博弈,最大限度实现价格发现、风险揭示等作用。通常来说,评价期内,证券公司因科创板股票承销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九、十、十一条规定,会扣除相应分数。
证券公司上年在科创板股票承销业务中存在负面执业行为,但未被采取上述各类处罚的,计入证券公司投行类业务负面记录。 文章作者
袁子懿
杜卿卿
关键字配售分类评价定价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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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科创板企业在业务技术、盈利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不确定性,估值定价难度较高,且境内证券公司缺乏市场化发行经验,部分证券公司的定价配售能力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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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关闭。监管部门设置这一标准的考虑是,新股上市时点与定价时点接近,影响主承销商定价的因素短期内发生显著变化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逻辑上新股上市初期价格与发行定价不应出现较大负背离,有必要将新股短期价格波动纳入评价范畴。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证券公司主承销3家以上的,若所有科创板项目的所有时点价格相对于发行价的涨幅,剔除科创板同期同行业涨幅后,若80%以上为正值,则分类评价加0.5分。对于履职情况较差的,应在分类评价中扣分。如果科创板公司上市首日破发20%以上的,每个项目扣0.25分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7月17日,交易商协会公告称,北京银行(行情601169,诊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新)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和后续管理期间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包括尽职调查工作未遵循勤勉尽责原则、未保证调查质量,未对康得新参与现金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督导康得新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中予以披露;对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和督导不到位,未监测到康得新将募集资金划出体外的情况并督导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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